高等的学历、丰富的知识为大学生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在求职面试时,许多有知识、有能力的大学生,往往因为一些细小的问题而与工作失之交臂。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想把握住更多的机会,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知识面广、专业技术精通、业务能力强的基础上,还必须提高个人的修养,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养成良好的习惯,以避免因为一些细节问题而影响自己的前程。要想提高个人的修养,就必须掌握一些必备的礼仪知识。
首先是个人礼仪。虽然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文化知识,但要想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给人以良好的第一印象,就必须注意学习一些个人礼仪知识。比如修饰、化妆、仪态、服饰、谈话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每个组织都在塑造自己良好的形象,其中就包括员工形象。一位打扮不合时宜的、或粗心的、或邋遢的大学生与形象良好的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面试,前者肯定是落选者。因为员工的不良形象也有损组织的形象,给组织带来损失。就有这样一位大学生,他在面试时穿了一身刚买的深色西装、一双黑色的皮鞋和一双白色的袜子,希望自己形象不俗,能给主试者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但他不知自己已违背了西装着装的基本规则。他虽然穿上了深色的西装和黑色的皮鞋,却不合时宜地以一双与前者反差过大的白色袜子同其搭配,而且在他所穿的西装上衣的左侧衣袖上,本当先行拆掉的商标,依旧赫然在目。本想给考官留下良好印象的这位大学生得到了相反的结果。所以,大学生参加面试时,一定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皮肤要洁净,指甲要及时修剪,头发要整洁,口腔要卫生,要有正确的站、坐、走相,服装要合时宜,鞋要擦干净,不要随便打断主考官的谈话,谈话时要注意语音、语调、语速、语气等等,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面试过程中要始终面带微笑。这些细节都是体现大学生素质修养的,掌握了这些礼节,将有助于大学生求职的成功。
其次是公共礼仪。公共礼仪是大学生介入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工具,更有助于大学生的求职就业。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金利来品牌的创始人曾宪梓在面试应聘者时,出了一道有趣的测试题:将一把用来打扫卫生的扫把斜放在办公室门口。
应聘者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应聘者都能把扫把扶起来。曾宪梓最后录取的是那些达到条件并主动将倒在地上的扫把扶起来的人。他的道理很简单,应试的人进出时看到了倒在地上的扫把,虽然自己不会跌倒,但可能会碰到其他的人,并且看着也别扭,而他却不愿意弯一弯腰把扫把扶起来,说明这个人不习惯为他人着想,或是不灵敏,而且很懒。如果有能力的大学生因为这件事而与将要到手的工作失之交臂,实在是太可惜了。
还有一位品学兼优、精明强干的女大学生,被一家外资企业看中了,但就因为她不知道有关轿车座次的礼节,而大意失荆州。根据礼仪规范,当轿车的主人亲自驾车时,一名搭车者只有在轿车的前排与之平起子坐,才是尊重对方的做法。但当那位外资企业的外方总经理亲自驾车时,这位女大学生却坐在了轿车的后排座位,这通常被理解为有意怠慢亲自驾车的主人。这样一来,其结果便可想而知。如果掌握了公共礼仪知识,大学生就不会因为这些细节问题而阻碍求知就业了。比如要有良好的公德心,尊重、关心别人,真诚待人,能正确称呼对方,掌握握手的礼仪,乘坐交通工具的礼仪,能正确使用现代通信工具,懂得一些国际礼仪等等。
面对就业,大学生的心理也是复杂多变的。通过几年大学生活,同学们在知识、能力与人格方面有了积极的显著发展,有着强烈的就业意愿和积极的就业动机,为能尽快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感到由衷的欢欣;而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也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自由度,许多大学生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准备在所学专业领域一展身手。但是在就业过程中,又难免出现种种心理矛盾、心理误区和心理障碍。
大学生就业的一般心理问题:
大学生群体是个体由青年期到成年期成长过程中一个特殊的群体。集多种特殊性于一身,具有处于“第二次心理断乳期”、“边缘人”地位,处于“心理延续尝负期”,多重价值观、人格的再构成等心理内在原因;同时存在着环境中诱发因素的作用,使得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比个体一生中的其他阶段人群及处于这一时期的其他群体明显要低。一般的观点认为“大学生就业期的心理问题主要有挫折心理、从众心理、嫉妒心理、羞怯心理、盲目攀比心理、自卑心理、依赖心理等”,及其他心理如注重实惠、坐享其成的心态、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等等。为了帮助广大毕业生同学更好地认识这些问题,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和心理调适,我们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看大学生就业时一般存在哪些心理问题。
(一)就业心理压力与焦虑
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环境使就业问题给大学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而且这种压力在各年级学生都存在。清华大学2000年的调查显示,个人前途与就业已成为大学生心理压力中最大的因素,而且压力有随着年级增高而上升的趋势。学生就业压力体验相当严重,尤其以心理体验最为严重。大学生毕业前心理压力较过去有明显增大,主要原因是毕业方向的选择、就业、考研、恋爱分合、大学中不愉快经历、离别感伤、突发事件、经济条件等冲突和事件;女大学生心理压力大于男大学生,农村学生的焦虑水平高于城市学生。而大学生面对就业压力的释放方式则过于内向化,主要是自己解决和求助于同学朋友。
(二)就业心理期望与失落感
许多大学生都有一种“十年寒窗,一举成名”的心理,因此对择业的期望相当高。大学生大多希望到生活条件好,福利待遇高的大城市、大机关、大公司工作,而不愿到急需人才但条件艰苦的中小城市和基层小单位,过分地考虑择业的地域、职位的高低和单位的经济效益。高期望驱使毕业生总是向往高薪水、高职位、高起点,渴求高收入、高物质回报率,并一厢情愿地对用人单位提出种种要求,将自己就业的目标定得很高,即使找不到合适的单位也不肯降低就业期望值。比如,有一些学生就说:“非北京、上海、深圳不去。”可是现实就业岗位大多不像大学生所想象得那么美好,因此当发现现实与理想的差异较大时,就容易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现象,并产生偏执、幻想、自卑、虚伪等心理问题,并可能导致择业行为的偏差。
(三)就业观念不合理
大学生的择业观念虽然在总体上是倾向于务实化与理性化,但由于处于择业观念的转型过程,因此各种不良观念也存在着,并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顺利就业。这些不良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顾眼前利益,忽视职业发展。一些大学生在择业标准中只有工作条件、收入等眼前实在利益,而对自我的职业兴趣、能力、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不作考虑,因而极易选择到并不适合自己的职业。
2、职业标准过于功利化、等级化。一些毕业生同学过分强调职业的功利价值,甚至还将职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而不考虑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不愿意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去工作。
3、求安稳,求职一次到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很多大学生仍然喜欢稳定、清闲、福利保障好的单位,希望以此就能选定理想的职业,而不愿意选择有风险、有挑战性的职业,更不敢去自己创业。
4、过分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在求职时,只要是与自己专业关系不密切的职业就不考虑,这样做只能是人为地增加了自己的就业难度。
5、职业意义认识不当。许多大学生从观念上来说,还是仅仅把工作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对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求职面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不可避免的,面对心理问题时只要端正自己的心态;面对细节问题时只要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些礼仪知识,并能养成良好的习惯,在问题中层现出当代大学生的良好的心理和礼仪素质,相信有知识、有能力的大学生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四)、大学生求职如何避开就业陷阱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迅猛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就业矛盾日渐突出。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不够健全,相关各方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认识不深,作用发挥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各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为大学生就业设置各种陷阱的现象屡屡出现。特别是近期又到大学生就业的攻坚阶段,一些违法录用大学生、设置就业陷阱的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大学生在就业中应高度警惕。
一、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一,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一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使大学生“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有些软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一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学生就业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一定一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途径
解决大学生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有的责任。特别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机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现行的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学校的枢纽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造成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突显出学生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就业协议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学校应退出三方就业协议的签定。高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更不具有社会用工管理的职能,把高校作为协议主体一方使其处境尴尬,且易造成扯皮与侵害学生权益事件。其次,现行就业协议应向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现行大学生就业协议与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合同虽有异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结合点模糊不清,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协议内容不全面,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协议无法可依,无法律定性;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协议与劳动法冲突,就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侵害弱势就业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不妨认为,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提前签定了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再之,高校应淡化就业管理职能,而应强化就业服务职能。作为高校,更重要的职能是为学生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而不应成为尴尬的“第三者”。高校所履行的就业管理职能应当“物归原主”,即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这样既能避免三方协议的扯皮现象,又能充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使违法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洽谈签定就业协议的主渠道,是政府、社会与高校促进大学生就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主要方式。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和高校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特别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架起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与桥梁,是二者能充分协商,各自找到满意的“对象”。然而,现在的就业时市场管理缺失,就业市场的功能“变质”,市场主体的身份复杂等问题已成为通病,给大学生就业蒙上阴影。因此,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已势在必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现阶段,有许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更不乏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定就业协议时就设下陷阱,并以此为依据,长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同时应加强在劳动者中宣传劳动法,鼓励劳动者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等方法,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有效途径之一。
4、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严重扰乱就业秩序,给大学生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威胁,使大学生常常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也对社会的稳定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常抓不懈,以阻此风,为社会和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外部环境。
5、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大学生就业陷阱不仅要创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当前,普法教育在大学还很不够,一些普法课程得不到大学生的重视,致使许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当然,也不乏为息事宁人、忍气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者。这种现象不仅只是个别大学生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助长了许多违法分子的气焰,造成许多不安全不稳定事件,也使刚进入社会的许多大学生受到不良影响,为他们的今后发展可能埋下隐患。
另外,大学生也要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迅速成熟起来。社会和学校的保护是有限的,短暂的,更现实的办法是要求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分清是非,明辨良莠,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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